渎职犯罪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渎职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广义上,它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罪,以及报复陷害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监委管辖的渎职罪,对应于上述广义概念。
历史上,中国对官吏犯罪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唐朝制定了详尽的唐律,对官吏职务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对滥用职权行为的规定。明朝和清朝的律法也均有对渎职行为的规定。
1979年刑法首次对渎职罪进行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进一步充实了渎职罪的规定,并形成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类渎职犯罪。随后,司法解释和批复意见不断出台,逐步完善了渎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渎职犯罪管辖问题
一、监委管辖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
监察法规定,监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这不同于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而是针对公职人员的法定监察工作。
根据规定,监委对涉及渎职犯罪问题的三大类罪名有管辖权,分别是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这三类罪名是渎职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管辖分工
- 专属监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 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非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应由监委管辖。
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应明确使用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罪名,避免混淆。对于涉及监委和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应协商确定合适的处理方式。
总结
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渎职犯罪的查办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了有效查办该类犯罪,实现审查调查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纪检监察干部需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精准发现、调查、取证和认定。通过本系列文章的发布,希望能够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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