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

2023版: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

宣玺贤 2024-12-01 百科资讯 1175 次浏览 0个评论

2023版: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

一、概述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认定对于确定赔偿数额具有重要意义。残疾赔偿金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得出的。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023版: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

二、术语和定义

  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三、总则

  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四、致残程度分级

  1. 一级

    •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 二级

    •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 偏瘫(肌力2级以下);
    • 截瘫(肌力2级以下);
    •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3. 三级

    •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4. 四级

    •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 外伤性癫痫(重度);
    • 偏瘫(肌力3级以下);
    • 截瘫(肌力3级以下);
    •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 五级

    •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 完全运动性失语;
    •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 双侧完全性面瘫。
  6. 六级

    •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 外伤性癫痫(中度);
    • 尿崩症(重度);
    • 一侧大部分面瘫。
  7. 七级

    •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
    •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8. 八级

    •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
    •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9. 九级

    •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 外伤性癫痫(轻度);
    •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10. 十级

    •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 一侧部分面瘫。

五、附则

  1. 本标准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3. 本标准适用于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4.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请注意,此标准为概述性质,具体细节及解读可能存在专业差异,建议在具体应用中参考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提供的解释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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